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志林,男。 被执行人孙景太,男。 被执行人马春梅,女。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志林与被执行人孙景太、马春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的(2020)黑0405民初6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景太、马春梅所经营的鹤岗市春梅敬老院范围内的土地,因建设佳鹤铁路改造项目被征迁,涉及补偿事宜现处于协商阶段。经向申请执行人张志林约谈,其要求执行该土地补偿款。现补偿款给付时间尚不能确定,申请执行人张志林表示可以等到补偿款给付时,并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20)黑0405民初6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如征迁被执行人的土地补偿款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 军 审判员 孙天鹤 审判员 舒 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姜源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