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支行,地址:唐山市路北区建设南路87号,联系方式:0315-50××××3

法定代表人李建生。

诉讼代理人吴博健,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被告江瑞芹,女,59岁,1957年2月2日,地址:唐山市古冶区,

被告翟静宇,男,37岁,1979年1月7日,地址:唐山市古冶区,

被告周立新,男,51岁,1964年6月12日,汉族,地址: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

诉讼代理人曹梦兰,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被告徐丽,女,35岁,1981年7月1日,汉族,地址:古冶区,

诉讼代理人董致民,律师。

被告唐山国泰纸业有限公司,地址:唐山市丰润区银城铺村西,联系方式:130××××0591

法定代表人彭国昌。

被告王秀兰,女,52岁,1963年8月5日,地址:唐山市路北区,

诉讼代理人季宝松,律师。

被告周华,男,60岁,1956年1月15日,地址:唐山市古冶区,

被告唐山市福乐药业有限公司,地址:唐山古冶区三鑫高科技产业园区,

被告唐山竞优钢结构有限公司,地址:唐山市丰润区银城铺乡三里屯村南,

法定代表人洪宝臣。

被告唐山市达尔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地址:唐山市古冶区习家套,联系方式:136××××5965

法定代表人崔静宇。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支行诉江瑞芹、翟静宇、周立新、徐丽、唐山国泰纸业有限公司、王秀兰、周华、唐山市福乐药业有限公司、唐山竞优钢结构有限公司、唐山市达尔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写明原告不预交诉讼费;或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等情况)。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9632.0元,由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支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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