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支行,地址:唐山市路北区建设南路87号,联系方式:0315-50××××3
法定代表人李建生。
诉讼代理人吴博健,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被告江瑞芹,女,59岁,1957年2月2日,地址:唐山市古冶区,
被告翟静宇,男,37岁,1979年1月7日,地址:唐山市古冶区,
被告周立新,男,51岁,1964年6月12日,汉族,地址: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
诉讼代理人曹梦兰,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被告徐丽,女,35岁,1981年7月1日,汉族,地址:古冶区,
诉讼代理人董致民,律师。
被告唐山国泰纸业有限公司,地址:唐山市丰润区银城铺村西,联系方式:130××××0591
法定代表人彭国昌。
被告王秀兰,女,52岁,1963年8月5日,地址:唐山市路北区,
诉讼代理人季宝松,律师。
被告周华,男,60岁,1956年1月15日,地址:唐山市古冶区,
被告唐山市福乐药业有限公司,地址:唐山古冶区三鑫高科技产业园区,
被告唐山竞优钢结构有限公司,地址:唐山市丰润区银城铺乡三里屯村南,
法定代表人洪宝臣。
被告唐山市达尔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地址:唐山市古冶区习家套,联系方式:136××××5965
法定代表人崔静宇。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支行诉江瑞芹、翟静宇、周立新、徐丽、唐山国泰纸业有限公司、王秀兰、周华、唐山市福乐药业有限公司、唐山竞优钢结构有限公司、唐山市达尔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写明原告不预交诉讼费;或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等情况)。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9632.0元,由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