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相瑞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伊川县。
被申请人:李晓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伊川县。
被申请人:谢新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伊川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2021)豫0329财保88号财产保全裁定,对被申请人李晓峰、谢新峰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予以冻结,保全金额40000元。相瑞芳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晓峰、谢新峰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