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冯钧麟。
被告:刘小苑。
审理经过
原告冯钧麟诉被告刘小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冯钧麟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冯钧麟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