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长命,男,****年**月**日出生,住渭南市临渭区。

被告:陈保林,男,****年**月**日出生,住渭南市临渭区。

被告:幺集文,男,****年**月**日出生,住渭南市临渭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长命与被告陈保林、幺集文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4日立案。原告胡长命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幺集文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长命对被告幺集文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长命对被告幺集文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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