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张高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伊川县。
审理经过
关于张高辉罚金一案,伊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329刑初52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张高辉应于判决生效后缴纳罚金6000元。因张高辉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1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分别两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的方式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7月7日通过实地调查的形式对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21年7月2日作出拘留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处以十五日拘留,因未控制被执行人而无实施。
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张高辉负有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