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何晓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申请人:何永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代理人:姜浓英,系何永良配偶。

审理经过

申请人何晓雪申请认定何永良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何晓雪称,姜浓英与何永良为夫妻,只育有一名子女名为何晓雪。何永良患有脑萎缩,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经鉴定,何永良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何晓雪向本院申请宣告何永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申请人何晓雪为其监护人。

被告辩称

代理人姜浓英称,申请人所述均属实。对鉴定意见等证据无异议。同意由申请人何晓雪担任被申请人何永良的监护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姜浓英与何永良为夫妻,只育有一名子女名为何晓雪。何永良患有脑萎缩,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经鉴定,何永良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何永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何晓雪为何永良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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