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未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儿子,住未央区。
被告:刘鸿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刘鸿春丈夫,住西安市。
被告:刘建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
审理经过 原告刘蔚与被告刘鸿春、刘建民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刘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告继承人及合法权益和份额,父亲刘恩悦身故后20个月抚恤金及安葬费,合计约8万多元,原告应分2万余元。原告称其在起诉之前已就被继承人刘恩悦的遗产继承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遗产,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基于被继承人死亡发生,抚恤金及丧葬费虽不同于遗产,但应参照遗产进行处理,原告应在继承案件中增加诉讼请求,一并处理,以便减少当事人诉累,避免司法资源浪费,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故应驳回原告诉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刘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胡九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 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