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946号金坤大厦综合楼续建1栋14层办公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712961061L
法定代表人:王庆林,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八方润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铁金街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6MA77J2P04M.
法定代表人何咏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建华,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兵团水利水电公司)与被上诉人新疆八方润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方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1101民初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兵团水利水电公司上诉称:2019年初,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第十条约定:“双方如协商不成,向需方所在地克拉玛依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双方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没有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系合法、有效的管辖约定内容。因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当将案件移送克拉玛依市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八方贸易公司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然在钢材《购销合同》中约定“协商解决不成的,向需方所在地克拉玛依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克拉玛依区域有多个法院,故双方在《钢材购销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并不具体,属于约定不明,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协议约定管辖,应当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且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现无证据证明克拉玛依区域与本案的争议有实际联系。上诉人兵团水利水电公司在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已驳回被上诉人八方贸易公司的起诉后,仍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至克拉玛依市人民法院审理,违反了法律规定。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