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惠阳路8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县豫北三乐食品厂,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两门姚家。
投资人:张金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奇甜糖果商行,经营场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新合作食品城12栋1层05、24号。
经营者:张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濮阳县豫北三乐食品厂、襄阳奇甜糖果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6知民初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