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从钊,曾用名苏剑祥,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太和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从钊罚金一案中,本院作出(2020)辽0202刑初291号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移送强制执行,执行被执行人李从钊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在案冻结款依法返还给被害人刘某;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李从钊继续退赔被害人刘某。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对被执行人李从钊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9日、4月4日、5月2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从钊名下的工商登记、不动产、银行、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人民银行、收益性财产保险等财产信息,于2021年4月22日通过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从钊名下住房公积金、银行理财、工商登记信息,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本院于2021年7月1日扣划在案扣押款260595.25元,经被害人申请已发放退赔款260595.25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李从钊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再次恢复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