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姚德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卓健,广东诺千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仕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审理经过
原告姚德群诉被告杨仕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卓健、被告杨仕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姚德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45000元及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尚欠的4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原告姚德群在庭审时将利息的计算方式变更为:“以45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5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被告辩称
事实和理由:2018年年底,原告丈夫将建筑木工工程发包给被告。2019年3月的建筑木工工程完工,原告通过银行代丈夫向被告支付工程款,因操作失误原告向被告多支付了75000元。原告发现后立即支付按被告要求其返还75000元,被告虽承认原告多支付75000元,但被告一直拖延,后被告支付了30000元,对剩下的45000元仍拒绝返还,原告因此起诉至法院。
原告举证
原告姚德群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2.银行流水记录;3.微信记录;4.被告身份证;5.流动人口登记信息;6.微信聊天截图。
被告杨仕中答辩称:我的工资到目前还没有结算清楚,我要求原告给我离场费,到现在还没有给我。原告没有给退场费我,这45000元是退场费但还不足够。
被告质证
被告杨仕中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1.建筑工程劳务木工班组分包合同;2.被告书写的书面材料;3.照片9张。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29日,原告姚德群通过中国银行账号62×××55转账75000元至被告杨仕中中国建设银行62×××86账户内。
2019年3月30日18时48分,原告在微信对被告说:“老板我转错了那7万5前你收到短信没有?”,被告语音回复:“刚刚收到老板娘,刚刚收到,我上来了转给你,没有事”。
被告分别于2019年4月27日、28日、29日分3笔每笔1万元转账给原告姚德群,合共3万元。对于剩余45000元,被告抗辩是其退场费,经本院询问,被告称没有证据证明。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以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姚德群操作错误,转账75000元给被告杨仕中,被告杨仕中没有合法依据取得款项,本案是不当得利纠纷。原告要求被告退还相应款项,被告不予退还,原告因此起诉,原、被告主体适格。
原告主张操作错误转账75000元给被告杨仕中,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和《银行流水记录》为证。从《银行流水记录》可见,2019年3月29日,原告姚德群转账75000元至被告杨仕中,次日原告在微信向被告以“转错”为由追讨款项,被告语音回复同意转回款项给原告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在2019年4月27日至29日,被告杨仕中分3笔共转账3万元给原告姚德群,剩下45000元拒不返还。经本院询问,被告杨仕中称45000是退场费,但又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在原、被告一直的微信聊天记录也从未提及退场费,因此本院采纳原告陈述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的规定,被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应当继续退还剩余款项45000元给原告,原告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的问题。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一条:“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的规定,原告可以向被告主张利息。原告主张以45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5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杨仕中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姚德群退还款项45000元及利息(以45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5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保全费470元,合共诉讼费用932.5元,由被告杨仕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