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清澈,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药师,现住东港市。
被告:于相涛,****年**月**日出生,汉族,药师,户籍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现住东港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杨清澈与被告于相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清澈、被告于相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清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借款6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累计金额70000元。2019年11月28日,被告就上述欠款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还款日期为2020年1月17日,双方未约定利息。上述借款被告已于2019年偿还原告10000元,尚欠600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能偿还。
被告辩称
被告于相涛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属实,但现在没有能力偿还,只能分期偿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于相涛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多次向原告杨清澈借款,先后借款累计70000元。2019年11月2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借到杨清澈人民币柒万元(70000),还款日期为2020年1月17日。借款人:于相涛。2019年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尚欠6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能偿还。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等证明材料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清澈与被告于相涛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有效。被告于相涛应按约定偿还原告杨清澈借款,拒不偿还系违约行为。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的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于相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清澈借款60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于相涛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待执行时将此款一并交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