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闫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衡,天津宝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天津宝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天津君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邵公庄街道西青道65号金兴经济联合大厦三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尚登义,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闫明与被告天津君益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闫明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闫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3070元,减半收取1535元,由原告闫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