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阿巴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阿巴嘎旗别力古台镇。
法定代表人毕力格图,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包京东,男,该单位职工。
委托代理人才贞,女,该单位职工。
被执行人任太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阿巴嘎旗别力古台镇东苑小区。
被执行人钢照日格,男,蒙古族,****年**月**日出生,现住阿巴嘎旗别力古台镇林水家属楼。
被执行人朝木日力格,女,蒙古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同上。
审理经过
阿巴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任太平、钢照日格、朝木日力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内2522民初11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钢照日格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钢照日格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