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山西省右玉县人。        

被告:山西京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00678161334N。        

法定代表人:李某。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山西京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某以与山西京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王某已预交),由王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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