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 被执行人:李仲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李辉与被执行人李仲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辉与被执行人李仲驰双方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并在按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鄂1222执122号的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聂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