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熊中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系被害人熊某之父。

申请执行人:张保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系被害人熊某之母。

被执行人:韩迎,又名韩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

被执行人:程长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

被执行人:李京,又名李京京、李晶晶、李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

被执行人:张唤,男,****年**月**日出生,住蕲春县。

被执行人:余香莲,系被告人陈浩(又名陈旋,男,****年**月**日出生,住蕲春县。

审理经过

关于韩迎、程长富、李京、张唤、陈浩犯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熊中学、张保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本院于2005年8月30日作出(2005)黄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程长富、李京及熊中学、张保平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2005年12月31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鄂刑一终字第29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2021年1月11日,本院立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本案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指定蕲春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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