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孝玲,女,住吉林省汪清县天桥岭镇。
原告:代星宇,男,住吉林省汪清县天桥岭镇。
被告:延边天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汪清县天桥岭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翟震忠,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表人: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延边天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美凝,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代星宇、刘孝玲与被告延边天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刘孝玲、代星宇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代星宇、刘孝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刘孝玲、代星宇撤诉。
案件受理费6475元,减半收取计3237.50元,由原告刘孝玲、代星宇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长 朱 琳
审判员 高培彬
审判员 卢 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