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淅川县三宝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淅川县华新铸造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淅川县华坤汽配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淅川县三宝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程某某与淅川县华新铸造有限公司、淅川县华坤汽配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3民终14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原告淅川县三宝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淅川县华新铸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2日签订的协议书为无效协议;二、淅川县华新铸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淅川县三宝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4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5%支付自2016年5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三、淅川县华坤汽配有限公司对本判决所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0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0年11月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冻结被执行人淅川县华新铸造有限公司、淅川县华坤汽配有限公司银行卡,冻结期限自2020年11月3日至2021年11月2日。
2.2020年11月9日,前往南阳市车管所对淅川县华新铸造有限公司名下车辆查封,查封时间为2020年11月9日至2022年11月8日。
三、1.2021年12月15日,前往陕西西安市(地)线下调查被执行人淅川县华坤汽配有限公司财产,调查结果为:陕西汉德车桥有限公司对淅川县华坤汽配有限公司应付账款为5009150.06元。
2.2021年5月14日,向陕西汉德车桥有限公司发出对淅川县华坤汽配有限公司存放的产品查封裁定。
四、2021年6月2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4040000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4040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封了淅川县华坤汽配有限公司存放在陕西汉德车桥有限公司的产品及财产,因该产品处理需要较长时间,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