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瑞思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莲香园小区社区服务中心二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忠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鹏友,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静静,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和平,男,住北京市西城区。
案由
案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瑞思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和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北京瑞思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提交被告张和平的有效身份信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因此,北京瑞思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瑞思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韩进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姜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