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介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孝诚,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丁玉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审理经过

本院恢复执行杨介云与丁玉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36000元及利息。 具体要素:1、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传票等材料,邮政显示快递被丁玉柱父亲丁贵福签收,被执行人丁玉柱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本案目前未能实际执行。 2、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丁玉柱名下账户有零星存款,本案已依法将其有存款账户冻结。丁玉柱名下未能查到有工商、保险、证券、车辆等登记信息。 3、2021年5月25日,本院赴天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丁玉柱名下不动产信息,查丁玉柱、杨红梅夫妻二人按揭购置本市永福东路永福嘉园金桂苑6栋2单元304室房产一套。该房产尚未办理房产证,在2019年已被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预查封。 4、2021年5月27日,本院将上述房产轮候预查封。 5、因始终未能联系上被执行人,承办人于2021年6月1日在被执行人家门上及小区张贴查封(拍卖)及限期搬离公告,丁玉柱亲戚来院找承办人但并未实质履行。 6、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8月9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提起查询,反馈被执行人丁玉柱财产状况没有变化。 7、2021年8月9日,承办人联系首封法院怀远法院,得知怀远法院已将该房产评估,拟拍卖。 8、2021年8月12日,承办人将参与分配材料邮寄给怀远法院承办法官。 9、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对被执行人丁玉柱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7月30日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按揭购置一套房产外,未能查到其他财产线索,该房产他院正在处置过程中。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 审判员  徐文 审判员  彭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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