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574007652。

法定代表人:黄志刚。

委托代理人:谢良华,浙江嘉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周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陈夏,浙江子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402民初75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115879.83元、律师费用2384元,共计118263.83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诉讼费150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0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虽有银行账户,但账户余额数量极少,不具有执行价值,本院已对其账户依法采取冻结措施;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2021年04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2021年8月15日,本院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2021年8月30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通过移动微法院约谈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402执129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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