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小燕。
被执行人张爱军。
本院在执行胡小燕申请执行张爱军婚姻纠纷的(2012)和民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12)和民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