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吕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吉,广饶众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亭,广饶众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申安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吕洁诉被告申安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洁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申安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27000元及相应利息(以127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网络朋友。2020年10月份至12月份期间,被告因经济困难,陆续向原告借款共计150000元。2021年2月4日,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陆续归还了23000元后,于2021年2月11日通过微信确认仍欠付原告借款127000元整,此后未再偿还借款。为此,特具状起诉,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申安涛均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吕洁与被告申安涛系网络朋友。2020年10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2020年10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2020年10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2020年11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2020年11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2020年12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以上借款共计150000元,原告均通过微信支付被告。后被告通过微信分六次向原告偿还借款23000元,尚欠原告127000元。现原告因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申安涛向原告吕洁借款的事实清楚,双方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偿还,原告要求被告贾禹成返还借款127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可以尚欠借款本金127000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21年7月15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申安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既不答辩又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相应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申安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吕洁借款127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27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0元,减半收取1420元,由被告申安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