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勇。

被告:侯占建。

审理经过

原告梁勇与被告侯占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占建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梁勇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万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侯占建和王某某于2018年5月1日向原告借款1万元,双方约定的归还日期早已过去两年多,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没有偿还,无奈原告只好具状起诉。

被告辩称

被告侯占建未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梁勇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借条1份,被告侯占建未到庭质证。

原告举证

根据原告梁勇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8年5月1日,被告侯占建给原告梁勇出具借据一份,借据载明:“今借到,梁勇现金人民币大写壹万元(10000)整。借款人:侯占建、借款人:王某某。于2018年7月1日一次性还清。”审理中原告梁勇称:被告侯占建实际取款9600元,当时按月利率2%扣除二个月的利息400元。另查明,原告梁勇在起诉时将王某某列为共同被告,审理中撤回对王某某的起诉,本院已准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确是事实,但借款的数额应以实际给付的数额为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因无法确定双方是否约定利息,故本院难以支持。但被告应承担从原告起诉时起至归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利息。被告未到庭陈述和申辩系对自己权利的放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侯占建在判决生效五日内归还原告梁勇借款9600元。并从2021年1月29日起至归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利息。

二、驳回原告梁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侯占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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