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亦华。 被申请人:胡建永(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李淑平。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亦华(原审被告)因与被申请人胡建永(原审原告)及原审被告李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晋1129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亦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第(一)、(四)项规定的情形。
本院查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1、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晋平 审判员 张征平 审判员 任仲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蒋遐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