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住所地湖南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51号。 负责人:龚飞龙,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周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周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作出的(2021)湘1103民初1247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该案立案后,于2021年7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于2021年8月2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于2021年7月1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或无法处置;于2021年7月21日向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在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信息。 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8月25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任何款项。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文忠 审判员 周国靖 审判员 莫端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泽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