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某,男,****年**月**日出生,回族,系青海省祁连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马某,女,****年**月**日出生,回族,系青海省祁连县村民,现住海西州,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冶学文,青海创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韩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