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在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成、桑桦,系获嘉县大辛庄乡孙岗村村民委员会推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新乡市通宇车辆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陈堡村北99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杰。
审理经过
原告张在军与被告新乡市通宇车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2021年8月5日,原告张在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在军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80元,减半收取1040元,由原告张在军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闫帅锋 人民陪审员 刘如意 人民陪审员 刘振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杨朝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