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邹昌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 被执行人:伟家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昌凤与被执行人伟家兰民间借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2021)赣0921民初13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伟家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伟家兰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伟家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伟家兰银行存款人民币6729.57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翟进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孔垂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