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保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被告:李吉笙,男,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告:吉丽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
被告:隋志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保刚与被告李吉笙、吉丽红、隋志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王保刚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保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保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保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