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春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彪,山东青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宇超,山东青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王晓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莒南县,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春英与被执行人王晓燕、第三人修方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2处,因余额不足,暂不予扣划;另,本院于2019年1月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青岛市城阳区黑龙江中路天泰城奥园25号楼一单元501户房产一处,该房产已有抵押,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目前暂不宜处置。经查,被执行人王晓燕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晓燕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鲁02民终1099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于永攀 审判员 孙海翔 审判员 刘寅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刘洪伟 书记员段一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