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1,人。 被告:张某2,人。 委托代理人:胡某,内蒙古卫益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郭某1,人。 第三人:郭某2,人。 第三人:郭某3,人。 第三人:郭某4,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1诉被告张某2、郭某1、第三人郭某4、郭某2、郭某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张某1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晓灵 审判员 米法民 审判员 赵金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英 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