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韩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飞超,浙江昂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奕洁,浙江昂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来金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韩奇与被告来金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飞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来金楠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诉称 原告韩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1529元(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计算至2021年4月25日共计145天,25000*145*0.00042192=1529元,此后利息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3.判令本案诉讼费、律师费2500元由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0月31日,被告来金楠出具个人借条一份,载明其向原告韩奇借款25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20年11月30日,如果未按时归还本金,利息按照借款当天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都由借款人承担。同日,原告韩奇通过支付宝向被告来金楠转账25000元。另查明,原告韩奇为主张本案债权支出律师费250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被告来金楠逾期未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原告韩奇主张被告来金楠归还25000元借款本金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按年利率15.4%计算逾期利息及关于律师费的诉请,符合合同约定,且在合理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来金楠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来金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韩奇借款2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暂计至2021年4月25日为1529元,此后以2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来金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韩奇律师费2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元,由被告来金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