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湛江市霞山轧延厂,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西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叶威。 申请执行人: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湛江市霞山轧延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湛江市霞山轧延厂向本院提出要求将其法定代表人叶威挤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查明

经审查,异议人提出申请将叶威撤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根据本院(2009)粤0803执恢9号执行决定书中的内容,只是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没有将叶威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对异议人的申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执行异议人湛江市霞山轧延厂的执行异议的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韩 剑 审 判 员  蔡 华 审 判 员  王玉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廖灵翠 书 记 员  观 玉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