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湛江市霞山轧延厂,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西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叶威。 申请执行人: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湛江市霞山轧延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湛江市霞山轧延厂向本院提出要求将其法定代表人叶威挤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查明
经审查,异议人提出申请将叶威撤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根据本院(2009)粤0803执恢9号执行决定书中的内容,只是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没有将叶威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对异议人的申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执行异议人湛江市霞山轧延厂的执行异议的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韩 剑 审 判 员 蔡 华 审 判 员 王玉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廖灵翠 书 记 员 观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