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健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
被告:杨占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
被告:杨武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健明与被告杨占军、杨武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李健明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健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健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健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