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包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星城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2019)湘0203刑初1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包灿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1日作出(2019)湘02刑终256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刑期自2019年5月20日起至2021年9月17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湖南省星城监狱于2021年7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包灿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包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至2021年3月,累计获得表扬2个并余426分;2020年4月因劳动定额不达标被扣10分。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包灿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有一次劳动改造扣分,但情节较轻,对其减刑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包灿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至2021年8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