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裴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临晋镇南大街*号。
被执行人:李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临晋镇南大街*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裴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821民初24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李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098160000640541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42.7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