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广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旭良(特别授权),武义县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简永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陈广坦与被告简永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广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旭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简永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简永康于2018年6月25日向原告陈广坦借款100000元用于购买住房,原告于当日以转账方式交付借款,次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讨无果。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简永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广坦借款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简永康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美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伍依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