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郴州盛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香雪大道今日兴城香雪苑东院26栋214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柳茂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希,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朱璇,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莲东北路3号8层。 法定代表人:苏永明,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郴州盛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20)湘1002民初2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郴州盛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收到一审法院向其送达的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郴州盛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黄永文 审 判 员 陈 学 审 判 员 眭 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古凯乐 书 记 员 朱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