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陶庆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 被告:郑喜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庆君与被告郑喜堂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陶庆君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陶庆君与被告郑喜堂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陶庆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陶庆君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永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