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克庆,男,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泰州市大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在江苏省泰州高港区大泗镇大泗村。
法定代表人刘瑾,泰州市大泗镇人民政府镇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克庆因与被申请人泰州市大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泗镇政府)确认行政协议无效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12行终27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陈克庆申请再审称,大泗镇政府既不具有实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或搬迁的主体资格,也不具有通过买卖方式取得再审申请人房屋的主体资格,签订《大泗镇房屋及附着物动迁补偿协议》(以下简称案涉协议)是为规避国家法律法规对行政征收补偿的规定,应属无效协议。大泗镇政府通过胁迫、欺骗方式使再审申请人在空白协议上签字,且在未告知再审申请人的情况下安排未参加过磋商协议的泰州市泗水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协议上加盖公章。综上,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协议应属行政协议,陈克庆一审起诉请求确认案涉协议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行政协议存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行政协议无效。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确认行政协议无效。
本案中,2017年2月27日,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政府官网发布《关于成立大泗中药养生小镇建设地块动迁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17年3月起,动迁工作组进入村民家中洽谈动迁补偿事宜。2017年3月15日,陈克庆签订动迁补偿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陈克庆主张案涉协议书系其受欺骗、胁迫的情况下违背其真实意志所签订,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主张。同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苏12行终151号行政裁定已认定,陈克庆系与泰州市泗水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案涉协议后,主动将房屋交付拆除,即陈克庆自愿处分了案涉财产权利。案涉协议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一、二审判决驳回陈克庆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陈克庆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陈克庆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