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

申请执行人:梁某某,女,汉族,住城固县。

被执行人:汉中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城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26984XXXXX1。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汉中某某生态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20648XXXXXY。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韩某某、梁某某与被执行人汉中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汉中某某生态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作出的(2018)陕0722民初81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汉中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韩某某、梁某某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汉中某某生态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逾期未将借款本金及利息偿还到申请执行人名下,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消令等执行文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措施。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查明的被执行人开立的银行账户依法采取了冻结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亦无财产。该案件系系列案件,本院已将涉嫌犯罪线索依法移送某某机关。本案已将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布控措施。2021年9月14日,本院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也拒绝签字。合议庭合议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2执10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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