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彭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申请人:贵州宏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资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31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697502560J。 法定代表人:马海峰。
审理经过
申请人彭冰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宏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账户303469元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以保单号为6533025181820210000026的保单、保函对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宏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账户303469元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冯树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苟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