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东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6775620726。

负责人:孙大勇,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屠美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张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屠美荣、张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作出的(2020)皖1125民初8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629420.01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诉讼费人民币504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8694元。

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于2021年6月18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也未申报财产。

2021年7月1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2021年7月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请求情况 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在金融机构的钱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余额不足清偿本案债务,被执行人虽有房产,但暂不宜处置。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及车辆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通过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表示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进程告知书、执行笔录、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的义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汇泉

审判员  王永年

审判员  胡 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春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