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立军,男,****年**月**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大专文化,系长春玲珑跃华清汤泉打工人员,户籍地长春市南关区,住长春市经开区。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8月7日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25日被其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净检一部刑诉〔202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立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子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立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21年3月10日17时11分许,被告人周立军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银屏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拉拉屯处,被查获。经鉴定,周立军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9.65mg/100ml。
本院查明
被告人周立军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亦无辩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意见、被告人周立军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立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有经庭审核实的证据证明,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周立军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醉酒程度较高,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周立军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对其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立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