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机关: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刘美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居民身份证号:XXX。
审理经过
上述当事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的(2019)琼9030民初4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美根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刘美根追缴案件受理费306元,并移送执行局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美根名下有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美根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306元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谢兴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蔡正华 书 记 员 王春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