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易江城,男。
被执行人:龚贺,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易江城与龚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龚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易江城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