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王新犯挪用公款罪,本院作出的(2017)青2821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综合审判庭于2021年1月27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标的404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2021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二、2021年2月1日、2月2日、4月1日、4月12日、6月4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证券、工商、不动产、银行存款、保险、网络资金、车辆信息等,经协助单位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不动产等信息,已以申请标的为限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并查询被执行人住所地不动产登记信息(无登记信)。 三、2021年2月3日,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无果。5月12日,执行员到被执行人原工作单位乌兰县茶卡气象站实地调查,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青2821执47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马文忠 审判员 张 清 审判员 乔明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海霞